电子阅览室使用规定
一、读者使用电子阅览室设备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守学校及本馆有关规定,服从工作人员的管理。
二、读者凭校园卡上机或办理阅览手续。
三、自觉遵守阅览秩序,文明上机操作,保持机器设备及环境清洁;下机前应退出网关并关闭计算机,闭馆前按工作人员的指示关闭机器,并将鼠标、键盘、椅子等归位。
四、爱护并正确使用机器设备,凡因违规操作造成设备损坏的,按受损设备的市场价格照价赔偿。
五、读者不得自带声像资料阅览,应规范使用自带U盘、光盘等存储设备;必要的软件程序安装应经工作人员同意并在其指导下进行;因违规操作造成系统损坏、影响正常使用的,承担相应的经济责任。
六、任何人不得使用可能造成系统故障、网络阻塞和瘫痪的软件及措施(如更改机器名、IP地址,发布视频广播等);不得故意传播病毒及使用任何黑客程序及网管软件;不得使用任何方法进入他人用机或公共用机进行非法删除、复制、改动计算机的系统和文档等活动;违者将视情节予以处理,严重者将暂停借阅权限,同时移交学校有关部门依法处理。
七、不得扫描、试图非法登陆、攻击图书馆的服务器、路由、网关等;违者将视情节予以处理,严重者将暂停借阅权限,并移交学校有关部门依法处理。
八、尊重知识产权,遵守著作权保护法规;不得使用各种工具软件恶意下载图书馆购买的电子资源,不得将所获得的文献随意提供给校外人员,不得利用获得的文献资料进行非法牟利;违反此规定而引起法律纠纷者一切后果自负。
九、任何人不得在电子阅览室浏览与发布如下信息:
1、反对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的;
2、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机密,颠覆国家政权,破坏国家统一的;
3、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
4、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的;
5、破坏国家宗教政策,宣传邪教和封建迷信的;
6、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
7、散布淫秽、色情、赌博、暴力、凶杀、恐怖或教唆犯罪的;
8、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
9、含有法律、行政法规所禁止的其他内容的;
十、所有读者都应互相监督,对违反本规定者,任何人都有权力和义务举报,举报经查证落实的,将给予举报人一定的奖励,并为举报人保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