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读者服务管理规定

读者守则
为共同创造和谐、舒适、安静、有序的阅读环境和文明园地, 图书馆倡导读者遵守社会公德,遵从文明守则:
一、本馆读者须凭本人校园卡自觉刷卡进馆;校外人员凭介绍信和本人有效证件经门卫与办公室联系同意后方可入馆。
二、注意仪表,言谈举止文明大方;衣着整齐,谢绝穿拖鞋、背心者入馆。
三、保持和维护安静的学习环境,不在馆内喧哗、戏闹、追逐、吵架、斗殴以及张贴广告、散发传单或推销商品等;不在室内接打电话;入馆前须将手机等通讯工具置于静音状态。
四、爱护环境卫生,不在馆内吸烟,不随地吐痰、乱扔垃圾;严禁携带危险品进馆。
五、自觉爱护图书馆建筑和馆内一切设施,不随意涂抹、刻画和损坏书刊、设备等一切公共财物。
六、礼貌待人,相互礼让,不用私人物品占据阅览座席;随身携带的物品须存放在“读者存包处”。
七、遇有紧急事件发生时,按照工作人员的指引避难或疏散。
八、自觉遵守各项规章制度,尊重工作人员,服从和配合工作人员的管理,争做文明读者。
九、对违犯上述规定者,任何人均有权制止和批评,对不接受批评且态度恶劣者,将停止其在我馆的借阅权。
十、通过馆长信箱和在线留言及时反映对本馆服务及其它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校园卡在图书馆使用的管理规定办理借阅手续协议下载
一、我馆读者到馆借阅的有效证件为开通借阅功能的校园卡。我校正式职工从校园卡管理中心领取校园卡后即成为我馆读者;研究生,本、专科生,进修生等计划内招生的学生入学后接受完新生入馆教育即可凭卡入馆借阅;
二、经学校有关业务管理部门批准的计划外招生或校内短期培训班学员申请入馆借阅需经主管馆长批准后,集体到校园卡中心办理开通借阅功能的手续,并按规定由招生单位通过转帐的方式交纳每生每年50元的服务费。
三、兼职教师、外籍教师、教育硕士等需由相关单位申请,主管馆长批准后到校园一卡通管理中心办理开通借阅功能手续。
四、校园卡借阅仅限本人使用,不得转借他人;借用或冒用他人校园卡借阅者,一经发现,我馆有权扣留,并区别不同情况予以处罚:经证实确属借用他人的,停止当事人双方借阅权限2周;冒用他人校园卡(用捡来或窃取的校园卡借书)处以50元以上罚款并停止冒用者借阅权限3个月。
五、我馆对不同读者的校园卡设有不同的有效期,过期即行失效。
六、校园卡不慎丢失后应立即到校园卡中心和借书处办理挂失手续,挂失前所造成的损失由读者本人负责。
七、读者因各种原因离校时均应及时到我馆办理还书手续,我馆出据有关证明后,有关单位方可让其离校。
八、在我馆发生的一切费用均需通过校园卡缴付。
图书借还制度
一、读者凭本人校园卡到各校区图书馆借书处根据有关规定办理图书外借手续。
二、读者应通过检索机查找所借图书的类别及索书号,在借书处领取代书板后,按照书库入口处的提示,到相应库层查找所借图书。
三、读者在书库取书时应将代书板插入该书位置,阅毕不借,将书归还原处;如记不清该书原位置,请将书放在该层书库的书车或待分书架上,不得乱拿、乱放和藏书,否则停借一周。如拟借该书,请将代书板抽出,到出纳台办理借书手续,交还代书板,切勿将图书私自携出,否则按违章处理。
四、在办理图书借阅手续时应当面检查所借图书,如发现污损等情况,应及时交出纳台工作人员加盖污损印记,以分清责任,否则一切责任读者自负。
五、读者应记清还书日期并按期还书,以免超期,所借图书到期确需继续使用的,可于还期前十日内办理一次续借手续(续借手续可到借书处办理,也可在网上自助完成)。如因教学实习或顶岗实习等原因造成的逾期,对于专业用书可由各单位出具证明集体办理超期免罚手续。
六、寒、暑假期内应归还的图书,可在开学后十二天内还清,超过十二天按逾期处理,且假期计入借期。
七、读者应爱护图书,不得勾划、圈点、批注、污损图书,如有损毁,将按有关规定处罚。
八、本馆对借出的图书遇有急需时,有权提前收回,读者收到催还通知后,应及时归还。
九、各类读者借阅权限:读者可不分校区,就近到我馆办理图书外借手续。教工(含离、退休)可借16册,借期180天,可办理续借手续一次,续借期限为90天;研究生(含各类教育硕士及研究生课程学习班学员)可借12册,借期90天,可办理续借手续一次,续借期限为60天;在校本科、专科学生,留学生可5册,借期30天,可办理续借手续一次,续借期限为20天;其它读者可在指定校区借书2册,借期、续期同在校本、专科生。
图书馆阅览规则
一、本馆读者凭本人校园卡到阅览室阅览,遵守《读者守则》,服从值班人员管理。
二、读者入室前,应将随身携带物品,如:书包、书刊等存入存包处,将手机关闭或设置为静音。
三、读者进入阅览室,应出示本人校园卡,并在读卡器上扫描,由工作人员确认后,领取代书板和手持牌(现刊阅览室除外),再行选取所需要的书刊并在室内阅览。
四、选取书刊时,请将代书板插入所选书刊位置,每次限取图书一册(现刊为二册),阅览完毕后将书刊放回原处,并取回和手持牌号码一致的代书板;现刊阅览可直接选取所需期刊,阅毕按期刊左上方标识的架位号归位。
五、自觉维护书刊架位的整齐,请勿随意抽插、摆放书刊;若发现错架乱架,请予协助整理。
六、阅览室书刊资料只限本室内阅览,概不外借;如有特殊情况需外借,需经主管馆长批准,并交纳一定押金。
七、复印阅览室书刊,须办理登记手续,原则上在本馆复印,复印完毕后立即归还;借出和归还时读者和工作人员均应对书刊的完整情况进行认真检查。
八、爱护书刊,请勿撕页、勾画、圈点、批注、污损及拍照;未经允许,不能将书刊携出室外;违者视为盗窃并按《损坏、遗失及盗窃书刊的有关处理办法》处理。
九、不在室内接打电话,保持室内安静、清洁,共同营造良好的阅览环境。
借阅逾期、损坏、遗失及盗窃书刊的处理办法
(一)本馆实行限期外借制度。外借书刊超过借阅期限,每册书刊每超一天,罚款1角。
(二)读者对所借书刊必须爱护,不得勾划、圈点、批注、污损,否则,视其污损情况处以2元以上罚款;对书刊有撕割、拆散等损坏现象者,处以50元以上罚款;采取"偷梁换柱"手段,对书刊原芯据为己有者,按盗窃书刊论处。
(三)损害或丢失书刊条型码者,处以5元罚款。
(四)遗失书刊者,应以相同版本的书刊赔偿。原书刊购买不到时,按下列规定偿还:
1.1949年以前出版的书刊(不含古籍线装书),每册处以基数为20元的5倍赔偿。
2.1950~1969年出版的书刊,每册处以基数为10元的5倍赔偿。
3.1970~1985年出版的书刊,每册处以基数为10元的3倍赔偿。
4.1986~1989年出版的书刊,每册按原价的10倍赔偿。
5.1990~1992年出版的书刊,每册按原价的8倍赔偿。
6.1992年以后出版的书刊,每册按原价的5倍赔偿。
7.遗失成套书刊的其中一册,除按上述标准赔偿外,还需按整套书刊全部价格的3倍赔偿。合订本期刊另加装订费。平装2元,精装4元。
8.外文原版书,按折合人民币的10倍赔偿。
9.古籍线装书如有损坏或遗失,一律按现行估价的10倍赔偿,并通报批评,或报请有关部门给予必要的处分。
10.书刊赔偿后,三个月内读者又找到原书刊,且无损坏时,可将原书刊交回本馆,凭赔款收据领回赔书款。
11.书刊遗失后,如再超过借期,应在赔偿原书刊的同时,追缴逾期罚款。
12.凡不按规定办理书刊借阅手续,采取各种手段私自将书刊携出库(室)外者,均按偷窃论处。偷一册书刊处以100元以上的罚款,并责本人写出书面检查,存档备考,在图书馆张榜公布,进行批评,通报本人所在单位。情节严重者报送学校有关部门严肃处理。
馆藏文献复制规则
图书馆为校内外读者提供馆藏文献的复制服务。为保护书刊、录音制品、录像制品版权和国家机密,特做如下规定:
一、读者复印书刊资料,需经本馆工作人员允许,并办理有关手续。
二、解放前出版的报刊和图书原则上不予复制,特殊情况须经主管馆长批准。
三、馆藏善本书、珍本书不得以任何形式复制;馆藏线装书不允许热电复印。
四、复印、打印资料收费标准:
1.复印及打印费:B5纸0.20元/页,A4纸0.30元/页,B4纸0.40元/页,A3纸0.50元/页。
2.建国后至1965年以前出版的书刊、报纸原则上不予办理复印,若必须复印,须按一般资料的3倍收费。
3.本馆仅录制经审批合格的录音带、光盘等,供读者自己学习使用;录音带录制费每盘1.00元(录音带自备),光盘刻录费15.00元/盘(提供盘)。
4.本馆职工和校外读者复制文献,也需遵守本规定;本馆职工复制费减半收取,校外读者按校内读者的2倍收取。
多媒体阅览室使用管理规定
一、多媒体阅览室是本校师生利用电子及网络资源、馆藏声像资料的重要场所,提供馆藏文献书目查询、电子资源检索与利用、馆藏声像资料的阅览、馆藏随书光盘借阅、校园及互联网络的使用等服务,并承担文献检索课教学的上机实习任务。读者使用本室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守学校及本馆有关规定,服从工作人员的管理。
二、读者凭校园卡上机或办理阅览手续,并按规定交纳相应费用。
三、自觉遵守阅览秩序,文明上机操作,保持机器设备及环境清洁;下机前应重新启动计算机,闭馆前按工作人员的指示关闭机器,并将鼠标、键盘、耳机、椅子等归位。
四、爱护并正确使用机器设备,爱护声像资料,凡因违规操作造成设备损坏的,按受损设备的市场价格照价赔偿,造成声像资料损坏的按图书赔偿办法处理。
五、读者不得自带声像资料阅览,应规范使用自带软盘、U盘、光盘等存储设备;必要的软件程序安装应经工作人员同意并在其指导下进行;因违规操作造成系统损坏、影响正常使用的,除承担相应的经济责任外,停止其借阅权限1个月,并处以100元罚款。
六、任何人不得使用可能造成系统故障、网络阻塞和瘫痪的软件及措施(如更改机器名、IP地址,发布视频广播等);不得故意传播病毒及使用任何黑客程序及网管软件;不得使用任何方法进入他人用机或公共用机进行非法删除、复制、改动计算机的系统和文档等活动; 违反者,将将停止其借阅权限2个月和200元罚款的处罚,同时移交学校有关部门依法处理。
七、不得扫描、登陆(试图登陆)、攻击图书馆的服务器、路由及网关;违者将给予停止其借阅权限和500元罚款的处罚,并移交学校有关部门依法处理。
八、尊重知识产权,遵守著作权保护法规;读者上机,不得使用各种工具软件恶意下载图书馆购买的电子资源,不得将所获得的文献提供给校外人员,不得利用获得的文献资料进行非法牟利;违反此规定而引起法律纠纷者一切后果自负;图书馆将停止其借阅权限2个月。
九、任何人不得在利用多媒体阅览室时发布如下内容的文字:
1.反对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的;
2.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机密,颠覆国家政权,破坏国家统一的;
3.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
4.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的;
5.破坏国家宗教政策,宣传邪教和封建迷信的;
6.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
7.散布淫秽,色情,赌博,暴力,凶杀,恐怖或教唆犯罪的;
8.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
9.含有法律,行政法规所禁止的其他内容的;
十、所有读者都应互相监督,对违反本规定者,任何人都有权力和义务举报,举报经查证落实的,将给予举报人一定的奖励,并为举报人保密。
自习室使用管理办法
一、自习室(含研究生学习室)是提供校内读者不利用馆藏图书自我学习的地方,所有学习者必须遵守图书馆读者守则,做文明读者。
二、自习室学习一人一座,任何人不得用书包、坐垫等物品占用座位,更不允许一人占据多个座位。
三、有事短时间(20分钟内)离开座位,应在座位上留下纸条予以说明并注明离开时间,不说明情况或超过规定时间者,后来者可使用此座位。
四、午、晚饭时间不允许将书包留在座位上,否则以占据座位论处,丢失物品责任自负。
五、因占座问题发生纠纷,由值班工作人员进行调节,并对占座一方提出批评并做好记录,有三次占座记录者给予停止借阅一个月的处理。
六、爱护自习室的设施,不得私自将桌椅携出室外;注意节约用电,自然光线充足和闭馆时要随手关灯,不得随意开启空调开关。
七、注意保持自习室的环境卫生,不得在自习室做与学习无关的事情。
八、自习室内禁止大声喧哗,应自觉将手机等通讯设施置于静音状态。
九、东区研究生学习室为研究生专用学习室,本专科及其他学生不得随意进入占座。
临时读者管理规定
一、河北师范大学图书馆主要是为本校教师、学生及其他工作人员提供文献信息服务;为了充分保证本校读者对文献资料和学习环境的需要,一般不接待校外人员入馆使用文献资料和阅览学习。
二、校外人员如确有查找资料的急迫需求,须持所在单位介绍信及本人有效证件到我馆办公室联系,经同意办理临时阅览证后方可查阅资料。
三、临时阅览证当天有效,每证收费2元。
四、持临时阅览证可查阅开、闭架书刊库、阅览室文献资料及古籍图书(收费标准为一般书刊4元/小时,古籍10元/小时);也可查阅电子文献资源(收费标准为5元/小时)。
五、临时读者所借书刊只限在本馆内阅览和复印。
六、临时读者须自觉遵守我馆的各项规定,违者按相关规定处理。
七、本校职工家属及关系单位人员若需办理长期借阅(一般限期一年),需由校内相关单位及部门来函经主管馆长批准,并在我馆交100元借阅押金(所交押金退证后如数归还)后到校园卡中心办理临时卡并开通借阅功能,方可正式入馆借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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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西咨询部联系电话:
86269446
西区咨询部联系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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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职咨询部E-mail:
zxb@mail.hebtu.edu.cn
西区咨询部E-mail:
xzxb@mail.hebtu.edu.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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